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学校机关处室、二级学院、附属医院等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校办企业及校内财务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及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实施任中、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接受组织部的委托,对部门负责人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应根据《达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基建立项、招标采购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论证、决策、审批、实施、管理及效益等情况);
(五)对下属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实施程序:
(一)审计立项;
(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三)确定审计组;
(四)制发审计通知书;
(五)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六)开展审前调查;
(七)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八)现场审计取证;
(九)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十)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十一)征求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意见;
(十二)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审计立项。审计处接受组织部的委托进行审计立项,作出审计计划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加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
(三)审计范围;
(四)审计组织与分工;
(五)工作要求。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时,应考虑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并充分利用已有的审计结果,统筹安排,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十二条 确定审计组。审计处根据审计事项,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当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处确定,审计组组长应当是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吸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员,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本人。具有特殊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也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审计处审核后签发。
审计通知书可以附相关部门的委托书、需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等。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包括任期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二)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机构设置、职责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内与财务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文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任期内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相关资料;
(五)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诉讼事项和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六)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3.任期内部门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执行效果;
4.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5.任期内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应当召开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开展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了解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并对所在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试,评估审计事项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和审前调查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处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现场审计取证。审计组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具体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 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予以证明。
第十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审计终了十五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定稿,并向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征求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本人签字。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实,同意其意见的,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疑难的审计事项经审计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交报告,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核与审定。审计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如未采纳,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审计结果报告应分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各自就分管职能范围内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予以研究,重大问题提请学校党委审议,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审计组根据审定意见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反馈给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二十五条 对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审计组评价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在审计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内,概括评价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审计确定的结果,给予“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实”的评价意见。对于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可以给予“严格遵守、基本遵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可以给予“有效、较为有效、无效”的评价。对被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对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部门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
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部门负责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